戶籍若因學籍因素遷出,雖仍實際居住,地價稅亦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炎炎夏日學期將屆,各級學校展開學期期末考試之際,現代父母為了子女能就讀明星學區的學校,期望有較好升學機會,亦均忙於辦理子女學區遷出戶籍,雖實際仍居住該地,若全戶遷出戶籍則您的住宅用地會被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由於為了子女教育就讀學區的學校,而將戶籍全部遷出,雖實際仍居住該地,但已不符前開稅法規定,所以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辦理子女學區戶籍的遷移,至少應保留合於自用住宅規定1人的戶籍在原址,否則會被依稅法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