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可至便利超商繳納囉!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行政執行滯納稅款,自本(97)年度6月1日起,於各地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催繳通知單上增設條碼,只要繳稅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民眾可以持現金及催繳通知單前往全省便利商店各地的營業門市繳納。其稅目包括綜合所得稅、營業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外字牌除外)、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
該局在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些超商店員於民眾繳款時,只給該店感熱紙列印的繳費明細單,明細單上的資料容易在短暫期間內消失,而造成無法證明自己何時繳稅。為保障個人權益,到便利超商繳稅時,請務必要求店員在行政執行處催繳通知單上加蓋收款店章,並依規定保存5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