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撤銷不動產買賣,已繳之印花稅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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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邇來時常有納稅人電話詢問不動產移轉應何時貼用印花稅票?解除或撤銷買賣時,可否申請退還其繳納印花稅款?依印花稅法第八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持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依規定於申報之時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項不動產移轉契據,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其他原因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貼用印花稅票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其買賣條件及相關事項應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印花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