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違約金賠款所得稅申報方式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員工未履約致賠繳或返還原領取之薪資或獎金,非所得之減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財政部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所得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林君透過網站詢問,其原服務公司為鼓勵同仁,訂有一年一約之久任獎金制度,且適用工作滿一個月即發放,公司並按非固定薪資6%扣繳稅款,其亦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其後因個人因素,未依約做滿一年即離職,離職時全額歸還該筆獎金(含扣繳稅款),實際上等於未領取該筆獎金,詢問能否自歸還年度所得中扣除?該局依據上開財政部函釋規定,說明其未滿任期離職歸還之久任獎金,因屬違約賠償性質,應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工作時如有各項違約賠款或因而返還之薪資、津貼或獎金等,因屬違約賠償性質,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自行減除,以避免因而造成短漏報所得而致補稅或被罰。
(聯絡人:松山分局周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