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承租農會場地經營超級市場業務,自行收取銷售貨物之貨款,僅按約定支付佣金予農會,應由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人)與其合作店(出租人)簽訂合作契約,合約約定按銷售額一定比率支付佣金予合作店,惟營業人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所得之貨款,係由營業人自行收款,其交易性質係屬該營業人之銷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表示,某營業人承租農會場地經營超級市場業務,惟其係自行僱用銷售人員並自行支付及收取進、銷貨款,農會僅依合約約定按月抽成,經營模式與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不符,依財政部91年6月21日台財稅第0910453902號函釋,該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卻以農會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案經稽徵機關查獲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銷售貨物型態與前項說明相同之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營業人如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疑義,可電洽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營業稅服務區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