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具體違章事實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檢舉案件,舉發某納稅義務人漏報收入,惟檢舉人並未提示具體違章漏稅事實及相關資料,卻要求該局發函向其他機關調閱被檢舉人的全部交易資料,並對所有交易對象進行查核,因與規定不符,該局依規定函請檢舉人補提示具體漏稅之事實及相關資料。
該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民眾檢舉逃漏稅而提撥檢舉人獎金,其目的除了杜絕逃漏稅及維護租稅公平外,另一重要目的在於藉由檢舉人提供之具體違章事證,以減少逃漏,故檢舉人舉發逃漏稅案件要提供明確的違章事實與具體證據或來源,否則僅以臆測或推論,在無具體證據下指控他人逃漏稅,反而對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造成困擾。
倘若檢舉書未具備違章漏稅之事實,稽徵機關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檢舉人逾期不提供者,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得免議存查。

該局再次籲請檢舉人,在檢舉逃漏稅案件時,請提供具體違章漏稅之事實與資料,以利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