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未拆前應設籍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為了增加居住及使用空間,自行於頂樓增建、陽台加建及1樓前、後搭蓋之建築,均屬違章建築,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自不得例外。至於該違章增建的房屋繳納房屋稅,只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無照違章之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該局指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房屋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也均應向稅務局申報。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果房屋有增、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儘速申請,以免發生多繳稅或漏稅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