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死亡親屬免稅額,一律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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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除依法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者,依法應按漏稅額處以罰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000元以下,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可免予處罰: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者。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者。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
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尊親屬(祖母)免稅額115,500元,經查詢相關戶籍資料,該受扶養親屬已於93年7月27日過世,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虛報免稅額逃漏稅屬實,依上揭規定即不論逃漏金額均應予處罰,除核定應補徵稅額外,並處以漏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本(97)年6月2日結束,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稅,如有誤申報不實免稅額或扣除額,應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