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的費用,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利事業單位詢問有關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是否需計入員工的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指出,如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營利事業是否依法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該費用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