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取得財產不列入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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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排除在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某君遺產稅案件,生存配偶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申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項請求權價值5千餘萬元。該局核對被繼承人財產資料,發現被繼承人之財產中有大部分房地之登記原因為分割轉載,經查證均係繼承取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請求之範圍內,經計算被繼承人剩餘財產小於配偶之剩餘財產,其配偶無得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該局說明,許多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只要夫妻一方過世時,另一方對遺產有一半之請求權,即誤認為一半的遺產不須課稅,然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之貢獻,故僅以婚後取得之財產方須列入分配。又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並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