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係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課以住家用、營業用、非住非營用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質疑,明明是自己名下、自己居住之房屋,為何沒有課以自用住宅稅率房屋稅?該局藉此說明,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之稅率,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無所謂「自用住宅稅率」房屋稅。供住家用之房屋,不論是自己住或係出租供他人住,都是依房屋使用情形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同時做住家及非住家使用,則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ㄧ。
該局並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自己名下、自己居住之房屋,該房屋基地坐落之土地可以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一般民眾常誤解將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混淆為房屋稅亦應課有自用住宅稅率房屋稅,實際上,房屋係以使用情形區分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