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用上一期統一發票兌獎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若為二聯式統一發票,買受人則以該發票列印之所屬月份(即上期)之號碼對獎。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非當期之統一發票,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得開立使用。惟當本期結束時,營業人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2條規定將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份截角作廢保存,至下期月初常發生員工誤用上月份剩餘空白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既經營業人報備獲准,則買受人以該統一發票所屬月份號碼對獎,若幸運中獎仍可領取獎金,權益並未受損。
該局舉例,如採按期申報之營業人於5月份誤用上期3-4月之發票,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又其5月之銷貨雖未屆申報期(7月15日前),惟為免影響領獎作業或遭人檢舉,建議於發現時(5月份)即先行提前申報該筆誤用發票之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及消費大眾注意上開稅法相關規定,以維中獎人及營業人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