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已扣繳稅款應由總公司於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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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是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已扣繳稅款應由總公司於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
該局最近有一案例,○○公司之分公司96年1月1日至2月14日給付薪資及利息所得,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該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其已扣繳稅款是否應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辦理申報?嗣經財政部97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900號函明釋,分公司本身因不具有法人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適用。
該局呼籲,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後,雖無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惟其已扣繳稅款應由總公司於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其涉有短漏報情事者,仍應依同法相關規定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