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經通關程序者,計9種出口報單,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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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簡政便民,財政部於97年5月22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048641號函,公布自97年6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銷售至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另同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係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製造、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營業人依上開條文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者,以往係將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出口報單)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惟自97年6月1日起,前揭經通關程序之9種出口報單,營業人得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即營業人得於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上「外銷方式」欄填寫代號「4」(與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者類同)及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填報銷售額。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貨物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未經通關程序而僅憑載貨單或統一發票運入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者,仍應填入「非經海關出口」,並應檢附經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並請營業人特別注意,前開營業人申報類同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外銷零稅率案件,無論係報經海關或非經海關出口,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作為進項憑證,以完成整筆交易。【#62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