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營虧損財務困難非屬得申請分期繳稅之理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張先生來電詢問:近日接獲 貴局核定補徵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所經營的公司因原物料高漲導致經營虧損財務困難,得否以此理由申請分期繳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申請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原物料高漲導致經營虧損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尚非屬前揭規定所稱之遭受重大財產損失。【#633】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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