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不論採用何種制度綜合所得稅均應合併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國稅局表示,儘管夫妻財產制有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之不同,但是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其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是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除結婚當年度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外,夫妻間不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繳稅。【#639】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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