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請影印申報資料或補發核定資料,需符合規定並以書面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影印申報資料等,應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及提示有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遺失、損毀或其他原因,需申請補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相關資料或核定資料,應以書面方式向管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營利事業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統一編號,並加蓋公司章(或行號章)及負責人章;如為代理申請者,應另檢附委任書正本。此外,已申請取得工商憑證的營利事業,亦可經由該局網站線上申辦服務(網址:www.ntat.gov.tw/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營利事業所得稅),透過網路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如公司廢止(解散)登記應行清算期間,依公司法第84條及第334條規定,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是以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呼籲,向稽徵機關申請前揭申報資料者,需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並以書面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