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節目播送系統業者除收視費收入免稅外,其餘各項收費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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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節目播送系統業者收取之各項收入中,除收視費係屬節目播映收入,得依法免徵營業稅外,其餘安裝費、廣告費等各項收費,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等收入免徵營業稅,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收入不包括在內。所以,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節目播送系統業者收取之節目播映收入(即收視費)免徵營業稅,亦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該等業者之各項收入中,除收視費外,其餘安裝費、廣告費、銷售轉接器、解碼器收入、頻道出租收入、製作費、點唱費等各項收費,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3條規定計算,故前揭節目播映收入之免稅銷售額,仍應列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計算申報。
該局呼籲,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節目播送系統業者,就節目播映收入應誠實申報免稅銷售額,以免造成進項稅額扣抵不實;如有短漏報情形者,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行補報,並補繳溢扣抵進項稅額,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陳審核員;電話23965062分機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