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戶營業人所開立的普通收據,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或兼具銀錢收據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貼用印花稅票的範圍之內,所以營業人不論交付統一發票或開給普通收據,都不用貼印花稅票。  

由於稅務局經常接到民眾查詢電話,誤認為營業人涉嫌有漏貼印花稅情形,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因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或兼具銀錢收據之營業發票,均免貼用印花稅票;而小店戶商號(非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普通收據,就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