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面積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實際用途,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之房屋稅。

該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ㄧ。」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六分之ㄧ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ㄧ者,以六分之ㄧ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6-2119611,由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