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違反開立憑證之作為義務即應受處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查得有營業人經營管理公有游泳池,於消費者購買門票時,未即時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而係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加總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遭到稽徵機關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可於每日營業終了彙總開立,但使用收銀機發票營業人不可彙總開立。如營業人未依法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上述案件營業人雖主張所有營收金額,皆於每日結帳時彙總開立一張發票,並且覈實申報繳納每期營業稅,並無逃漏稅捐之意圖,惟前揭法條係規定給與憑證之作為義務,義務人僅須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故仍須就其違反規定之部分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遵守稅法有關開立及交付憑證之規定,以免因違反稅法上之作為義務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