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漏報銀行存款遺產,不能以銀行查復作業疏失而予以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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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詳加清查核對死亡時所遺各種類遺產,俾免漏報而遭致處罰。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於申報遺產稅案,繼承人漏報甲君死亡日存款及投資基金遺產合計770餘萬元,遭該局處罰鍰220餘萬元,上揭漏報遺產,均係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未久,即辦理結清或贖回,足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上開遺產知之甚明,繼承人於結清贖回後申報遺產稅前,始向銀行查詢,被繼承人銀行存款及投資基金餘額,銀行即以查詢日資料出具無存款證明,繼承人主張係銀行作業查對日期不正確,繼承人仍不能免責。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就被繼承人死亡時國內、外財產資料仔細清查、核對,俾免漏報而遭致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何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