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損失應有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外銷是臺灣經濟發展歷程之重要推手,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可能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發生違約而需給付國外客戶之賠償,或因地震、風災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等等,因此外銷損失是無法完全避免,營利事業應注意取具相關佐證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文件,除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廠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免附)外,並應視賠償方式分別取具如銀行結匯證明文件、出口報單或國際包裹執據影本、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或減收外匯證明文件等等。
  某家鋼鐵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2千餘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鋼鐵原物料上漲致遲延交貨而依約應給付國外客戶之賠償款,並提出訂購單、國外客戶索賠文件及匯出匯款單據等佐證資料,經國稅局查核結果,該公司雖有匯款事實,不過因該公司所列報之各筆外銷損失者在50萬元以上,該公司卻無法提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之證明文件,國稅局無法認定該項外銷損失,最後向該公司補稅5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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