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賣出記得辦理過戶手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普遍認為車輛的買賣,只要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則買賣手續即已完成,其實不然。

稅務局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車輛所有權之移轉、變更其他人所有,應立即辦理過戶手續。且使用牌照稅的課徵,係以監理機關登記的車籍資料為主,而車輛交易屬新舊車主雙方的私人契約,稅捐稽徵機關無從獲悉車主異動情形,以致常發生買方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賣方(原車主)仍繼續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之情事,導致買賣雙方因車輛交易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該局提醒您,買賣車輛請記得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異動手續,以確保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