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年12月前興建之集合住宅大樓地下停車場如符合自用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85年12月前興建之集合住宅大樓,住戶如符合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之規定者,免徵房屋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自取得時起如符合前揭情形,可檢附戶口名簿(身分證)、行車執照(汽、機車皆可)影本及切結自取得時起無出租營業之申請書向本局申請退稅,或委請該棟大樓管理委員會統一蒐集相關資料後併同辦理申請。經查核屬實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還5年之法定期間內溢繳稅款。惟對於上開地下停車場,如有按車收費、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或為地上各層營利事業單位本身業務需要設置且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雖未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