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分紅得否以費用列支?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 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該局指出,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應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惟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費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徒增徵納雙方的困擾。
(聯絡人:稽核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