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動產作為擔保,其價值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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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其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之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之擔保,如該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計算該不動產價值時,應扣除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最高限債權金額後認定之;惟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納稅義務人申請擔保時已告確定者,則應扣除該已告確定之債權及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從屬債權金額。
該局說明,某公司欠繳營業稅1百萬餘元,公司負責人並經該局函報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該公司為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提供一筆公告現值3百萬餘元之土地及評定現值55萬元之房屋作為擔保,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房屋按評定現值加二成估價,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估價總值5百萬餘元,惟因該筆房屋及土地已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且擔保債權並未確定,則在計算該擔保品價值時應扣除該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因該公司提供之不動產估價總值扣除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已不足擔保解除限制出境之欠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提供不動產作為欠稅擔保解除出境限制,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錢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