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合併取得視同分配之股利所得,免列入營業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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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其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取得合併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之子公司出資額部分,視同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
  財政部表示,按該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規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除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免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部分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至營業人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消滅之子公司移轉資產及負債予存續之母公司,所衍生之投資效益,雖視同母公司之股利收入,由消滅之子公司申報股利分配資料並開立股利憑單,惟其性質與實際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有所不同,為利徵納雙方遵循,爰明定營業人因前開合併而取得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子公司出資額部分視同股利收入,得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強調,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雖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於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及調整稅額,併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