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林女士來電詢問,繼承人委託地政士代為申辦遺產稅及繼承登記之各項費用,可否列為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1款所規定,惟適用此款規定免徵遺產稅者,以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為限,例如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所收取之報酬等;至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其並非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尚無前揭規定之適用,是以繼承人委託代理人代辦繼承之各項費用不得列為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相關申報書表可就近至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索取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x.gov.tw)下載使用,如有漏報遺產情事,應於被查獲前儘速自動補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