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放端午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發放員工之端午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惟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稅法有不同的規定。如為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併同每月薪資一次給付,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未併入當月薪資給付,則須按給付總額6%扣繳稅款。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指出,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端午節獎金或禮品,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又福委會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舉例說明:A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於97年6月2日發放端午節禮品,每位員工1只隨身碟(含進項稅額)計2,000元,則福委會應於98年1月底前申報每位員工其他所得2,000元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