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公告徵收之工程受益費,不得以生前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林女士來電詢問,以被繼承人名義公告徵收之工程受益費,可否列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公告徵收之工程受益費,已開徵尚未繳納,或於其死亡後開徵,就其尚未繳納部分,准予列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扣除;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行公告徵收之工程受益費,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乃係對繼承人之財產,因工程受益而徵收之費用,此類工程受益費間或有以被繼承人名義徵收者肇因於未辦繼承登記之故,其實與被繼承人無關,故此類工程受益費不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相關申報書表可就近至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索取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x.gov.tw)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