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無繼承權之父母,每人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中壢楊小姐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遺有年邁健在之母親,但母親無繼承權,可否適用父母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故父母無論是否有繼承權,依前揭規定,每人都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父母為繼承人而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後段規定,則無該項父母扣除額之適用,亦即不准扣除111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