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日後領取之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併入股利發放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名下之股份或股權所配發之盈餘,屬繼承人所得,非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財政部96年1月22日台財稅第09500503430號函規定,應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公司發放股利年度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依股利發放作業,公司按除權(息)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數配發之增資記名股票,不論股票所有人是否已領取,如未轉讓,下次除權(息)時均計入除權(息)基準日之股數,成為配發股利之基準;又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據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之股份或股權,在繼承事實發生日後,該公司所配發之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以公司發放股利之年度為繼承人取得股利之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並由該公司依法開立各繼承人之股利憑單,俾憑繼承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免有漏報所得而遭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