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提出申請為要件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納稅人感到納悶,其房屋係供作自用住宅使用,且房屋稅係按住家用稅率課徵,為何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南市稅務局處表示: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依現行稅法規定,地價稅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但如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另您的土地如已核准為自用住宅用地,嗣後有供出租、非住家使用或戶籍遷出等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稅務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一經查獲或被檢舉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