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問自用或出租一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處表示,凡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予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免予累進。

工業用地申請按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之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稅務局再次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果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