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97年1月1日起以購買法合併,合併消滅公司應以公平價值為實際交易價格,據以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處分資產之損益,辦理合併當期決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採購買法辦理合併,從財務會計之觀點而言,就被收購公司方面係屬淨資產的處分,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標準」,故合併存續公司取得消滅公司的固定資產,既按公平價值入帳,則相對地,消滅公司亦應於合併當年度,依該公平價值為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處分資產的損益,財政部97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9604558950號函規定,公司合併基準日在97年1月1日以後,處分資產之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合併當期決算申報。
該局呼籲自97年1月1日以後採購買法合併的公司,應就消滅公司計算處分資產之損益,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合併當期決算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並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