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者如期繳納代徵娛樂稅有獎勵金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代徵稅額,享受1%獎勵金。
例如,娛樂稅代徵人6月份應納娛樂稅10,000元,限繳日期為7月10日,如於7月10日前繳納,可以扣領100元的獎勵金,即僅需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9,900元,在11日繳納則不得扣領。
但,假設繳納期限7月10日為星期六或例假日者,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娛樂稅代徵人仍可享受扣領獎勵金。
稅捐處籲請娛樂業者,每月應代徵繳納之娛樂稅款,請於次月10日前繳納,逾期繳納就會失去扣領獎勵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