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車輛所簽訂的預約單或合約書應貼花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買賣車輛所簽訂的預約單或合約書要貼12元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買賣動產契約應貼12元印花稅票;而所謂動產,依民法第67條規定,不動產以外的物均屬動產;因此,買賣車輛、機器、設備、商品等所簽訂的契約,均屬買賣動產契約。另外,汽車經銷商所書立車輛、用品或裝備等商品的預約單或新車訂購合約書,已經具有買賣動產契據的性質,應貼12元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表示,買賣中古車簽訂的「汽車讓渡書」或「賣渡證」,也是屬於讓渡人出賣車輛給買受人的憑證,如果沒有另外訂立正式的買賣契約,該讓渡書證也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自97年6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展開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該處特別呼籲納稅人,趕快檢視手邊的買賣、承攬等合約及銀錢收據有無依照規定貼花與註銷,以免受處罰。

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處電話:23949211分機361-363有專人服務,也可至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