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應依規定保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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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應將收執聯交付買受人,存根聯並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如有未依前述規定保存,一經查獲,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說明,邇來查核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銷售額與申報銷售額是否相符案件中,發現部分營業人未將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保存,甚至對於甫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之近期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亦未保存;經深入查核,該等營業人平均每筆發票之銷售額,與其商品單價顯不相當,疑是營業人於銷售當時雖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惟於申報時,卻未按實際開立發票銷售額申報,涉嫌短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此類案件,依還原法計算應有之銷售額補徵稅額,至於未依規定保存憑證部分,將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如事後查獲確有短報事實者,仍應與漏稅行為合併處罰,並無擇一從重處罰之適用。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對於須保存大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造成倉儲困擾者,可依財政部92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059號函釋規定,符合:(一)經營零售業之股份有限公司。(二)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三)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五)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5萬份以上者。其經營零售部門所開立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九個月銷毀,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