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稽徵機關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
該局指出,若遺產中有農業用地要申報減免遺產稅時,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文件,始可准予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稽核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