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化設備之安裝地點違反土地使用之管制規定者,無法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購買自動化設備,除可提升產能、降低單位生產成本外,符合規定者,還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優惠,為近年來公司最常用之節稅方式之一,但是自動化設備的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之管制規定時,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投資抵減辦法第10條之規定,投資抵減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換句話說,自動化設備的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之規定者,因有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條係為促進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升級之立法目的,故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南部某家生產螺絲公司於95年間購買機器設備1200餘萬元,已經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後來國稅局派員現場勘查發現,其機器的實際安裝地點並非投資抵減證明所記載的安裝地點,該公司提出解釋係其購買機器時,原本計畫安裝在舊有廠房內,後來考慮舊廠房地勢較低,常會淹水,所以將機器安裝到其新租的廠房,經國稅局進一步核對資料結果,因新租廠房位於農地之上,違反農地只能供農業使用的規定,該局因此否准其購買的機器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該公司因而損失抵稅金額80餘萬元。
國稅局呼籲,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應特別注意符合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以免影響抵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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