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款贈與他人,未依法申報贈與稅,除補徵贈與稅額外,並處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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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關於贈與稅之課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存款人將自己帳戶之存款轉帳或匯至他人之帳戶時,其所有權已移轉,除能證明屬有償移轉,稅捐稽徵機關得以其係將存款無償移轉予他人,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君於88年5月31日、88年6月3日及88年6月16日自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提領款項轉存其妹等人之存款帳戶,合計32,606,965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逾期未申報,經該局於94年1月26日查獲,除補徵稅額11,212,429元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之罰鍰11, 212,400元(計至百元止),甲君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仍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將自己帳戶之存款轉帳或匯至他人帳戶之情形,且無法舉證證明該移轉並非無償(如買賣或借貸清償等法律關係)之事實者,應即辦理或補辦贈與稅申報,以免遭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又被加處1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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