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有價證券價款因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呆帳損失是營利事業常會發生的損失項目,不但銷貨帳款可能出現呆帳,出售有價證券的款項也可能產生呆帳情形,因證券交易所得目前仍處停徵狀態,是屬於免稅範圍,所以出售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時的呆帳損失,究應歸屬於應稅所得項下減除?或應自免稅所得項下扣除?兩者的租稅效果大不相同,因此引發了不同見解的爭議。
對於這項爭議,財政部已在今年4月間發布解釋,明確指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以符租稅公平原則。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家投資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呆帳損失5,000餘萬元,經該公司提出說明,係該公司在92年間將其原持有之甲公司股票100萬股,以總價款8,000餘萬元出售給A君,A君陸續共支付2,000餘萬元後發生財務週轉困難而未繼續付款,該公司多次催討仍無法收回所剩6,000餘萬元價款,雙方後來於95年間,在法院達成和解,和解內容是A君應支付1,000餘萬元,該公司則同意放棄所剩5,000餘萬元債權;國稅局認為該公司因法院之和解所放棄的應收帳款5,000餘萬元,雖符合呆帳損失的認定條件,不過,因為這項呆帳損失是來自出售甲公司股票的價款,應增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該公司95年度的課稅所得須也因此被調整增加5,000餘萬元,需補繳稅款1,2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要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不符規定,除被調整補稅外,還可能需增加利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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