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車輛雖已出售,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稅捐處仍會向原車主課徵該車輛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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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車主對車輛之買賣,多不諳過戶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因此常發生買方不(未)辦過戶手續,但在稽徵機關資料,車輛仍為原車主之名義,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使用牌照稅的對象。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籲請民眾注意,車輛買賣乃雙方私人之契約行為,稅捐機關無從獲悉,當您將名下所有之車輛出售後,記得協同買方一起前往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如果買方拒絕辦理過戶手續,亦可逕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這樣,稅捐處才不會在您將車輛出售後,仍要求您繳納出售後之使用牌照稅,且當買方使用該車輛發生違規情形時,才不會有理說不清。

 民眾如有問題,請撥741-0141轉266.267.276.277.278.256有專人為您服務。稅捐處網址:http://www.khtb.gov.tw,請民眾多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