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離婚協議給與他方之財產,免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到台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與妻子最近辦理離婚,依協議給付前妻之財產是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指出,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與他方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故離婚時,給付之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該項給付免辦理贈與稅申報;惟若給付協議書記載以外之財產,而主張該財產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給付人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則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上述情形時,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日後稽徵機關查核時證明之用,俾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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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9706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