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財政部重行考量退稅期間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陳長文律師因不服房屋稅被臺北市稅捐處以營業用稅率課徵15年,申請退還溢課稅款,但該處僅退還5年,而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引起社會各界重視。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該處過去對溢課之稅捐均主動退還,惟95年12月6日財政部頒布新解釋令,只能退稅5年,稅捐處為執行機關,應依法行政,對此類案件造成民怨,該處仍希望財政部考量租稅公平、正義及社會觀感,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重行解釋,根本解決問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該處表示,該條立法意旨原是因納稅人所得稅申報計算錯誤、適用法令錯誤或其他原因溢繳稅款所作的規範。稅捐之課徵非常專業複雜,稅務機關受限於人力,難免有溢課之情形,而一般納稅人很難瞭解稅法規定及發現被多課稅款,在5年內提出申請也有實際上的困難。

該處進一步指出,財政部66年頒布的解釋函令也認為,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申請就溢繳退還而言,如為稽徵機關發現錯誤或溢繳之案件,而本於職權自動更正退還者不受5年期間的限制。所以該處仍希望財政部能重行考量依稅捐稽徵法第1之1條規定重新解釋,對此類誤課而應退還之稅款,不受5年期間之限制,而能全數退還,以消除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