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移掛於他車使用,雙方車主皆應受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翁君向臺南市稅務局反映,他的車已繳納使用牌照稅,雖有移用號牌之行為,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處罰。

該局說明,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所明定。因此,不論車輛是否已辦理報停,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只要有轉賣、移用號牌的行為,雙方車主即應受罰。

邇來移用牌照有日漸增加的趨勢,臺南市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不要任意將車牌轉賣或借他人使用,也不要貪圖節省少量的使用牌照稅,隨意懸掛他車號牌,否則遭裁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小失大,得不償失。如有疑問,請撥06-2119611洽詢,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tn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