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應符合相關規定以免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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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適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規定,人才培訓支出係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所稱訓練活動費用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之薪資。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
該局指出,另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人才培訓支出項目二、認定原則三,如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應以國外學校、訓練機構為限,如非屬國外學校、訓練機構者,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惟查核發現公司選派員工赴國外母公司或聯屬公司進修研習,申報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因訓練單位非屬國外學校、訓練機構且未取得上開經主管機關核准證明及財政部專案認定,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