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公司解散時如有賸餘應併入清算所得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如因故解散,撤銷原核准設立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賸餘時,應併入公司清算所得申報,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各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事業單位,應併入該事業單位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公司於申報清算所得時,應將銀行專戶結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支付之退休金與資遺費一併申報,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類似情形,應加以注意,以正確申報損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何股長,聯絡電話:25433050分機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