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年度中死亡生前已領取或未領取所得相關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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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前已取得之所得及截至死亡日尚未領取之所得,應分別依相關規定課徵領取部分之所得稅及未領取部分之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領取之所得,如為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遺有配偶者,仍應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如有屬於被繼承人所得應繳納稅款部分,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主張為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領取之生前所得,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課徵遺產稅,不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之所得,毋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受理之遺產稅申報案,經常發現納稅義務人漏報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領取之所得(如補發所得、年終獎金、董監事酬勞)等遺產,除補徵遺產稅外,並處以漏稅罰鍰。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常主張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獲取該筆所得,實無逃漏意圖,不應處以罰鍰。惟納稅義務人未完整申報遺產,既經稽徵機關向相關單位查獲漏報事證,納稅義務人未完整蒐集被繼承人財產資料,並詳實申報,難謂無過失,依法仍應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應先行查明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任職單位有無尚未發放之各類所得,以免發生漏報遺產而遭致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